2016年,宁夏启动实施“绿蓝黄红黑”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获评不同“颜色”的企业将按照优劣等级享受政策、项目优先权或被惩戒。国控、区控重点企业和地方重点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环保信用状况,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评为绿色和蓝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对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等鼓励性措施;评为黄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等警示性措施;评定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在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处罚等;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暂缓受理和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等行政许可惩戒性措施。
按照要求,各级环保部门都应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保信用等级。
近日,灵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灵武市第一起污染环境案宣判,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与宁夏大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油泥清理处置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将宁夏石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3200吨污油泥转移至大地公司危废处置场地处置。徐某甲在大地公司负责运输污油泥车辆的管理调度。2016年10月,徐某甲通过张某甲联系到张某乙,合谋由徐某甲将本应当运输到恒立业公司的油泥,运输到马家滩镇大羊其村荒滩贩卖给张某乙,约定每吨油泥700元,张某乙用其土炼油炉将油泥加工炼油。自2016年11月至案发,徐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丙、殷某某多次将危险废物油泥运输到马家滩镇大羊其村予以倾倒。其间,徐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多次为污油泥车带路,并在现场引导倾倒污油泥。
2016年12月26日,徐某甲、张某丙、殷某某投案自首。2017年1月9日,徐某乙投案自首,3月2日,张某甲投案自首。灵武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殷某某、张某甲、徐某乙、张某丁、温某某、李某某等9人违法倾倒危险废物93.3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12月14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主犯徐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6000元;张某甲、被告人徐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丁、被告人殷某某、被告人温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